日前,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机采〔2020〕13号),就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作出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答复询问供应商。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中心不予答复,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供应商如何计算权益受到损害的日期呢?《实施细则》指出,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分为四种情况: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于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的项目,潜在供应商对更正事项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未发生变更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质疑的,期限起算时间为首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质疑供应商对一个项目的不同包提出质疑的,应当将各包质疑事项集中在一份质疑函中提出。
哪些情况下,采购中心会不予受理质疑呢?《实施细则》强调,质疑函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一)质疑主体不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二)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三)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四)质疑函未按要求签署或盖章的;(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针对质疑,哪些情形下,采购中心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呢?《实施细则》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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