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北京市制定发布了《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京财采购〔2020〕1345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和供应商的禁止行为,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负面清单》例举了上述主体40种禁止性行为,并分别对每种禁止性行为的具体内容情形进行了分类表述。
《负面清单》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地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负面清单》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32种禁止行为。具体情形如,禁止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禁止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禁止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负面清单》规定了评审专家4种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负面清单》规定了供应商6种禁止性行为,如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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