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就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是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各类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场所)提供方的诚信管理。对采购人的诚信管理适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
《办法》将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分别阐述了供应商、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办法》同时对交易平台的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例举。
对供应商的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办法》分别从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及评审环节,中标(成交)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环节,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环节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供应商的下列16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7.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9.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0.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4.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投诉;15.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的下列24种行为将被视为一般失信行为:1.通过不正当途径获悉未公开的评标具体过程和细节,用以进行质疑和举报;已响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意迟到或无故不参加,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3.不遵守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纪律,扰乱政府采购现场秩序;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5.开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6.与同一项目(标包)其他投标人存在MAC地址或CPU序列号或硬盘序列号中两项及以上相同;7.投标时,对相关指标参数虚假或夸大响应;8.持无效证书、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标包)的政府采购活动;11.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骚扰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监管人员;12.隐瞒相关信息谋求中标、成交;1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无正当理由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等情形;14.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对非关键性部分进行拆包、分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15.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验收不合格,影响项目进展;16.履约期满后,未按照约定履行项目交接等义务,影响项目继续开展或者运行绩效;17.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供应商未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费;18.拒不配合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19.履约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向采购人行贿;20.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21.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22.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累计两次投诉查无实据;23.未如实填报供应商库相关信息;24.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可修复和不可修复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被记录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相关主体,自记录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评价记录修复,但一般失信行为中带*条款的不得实施修复。以代理机构为例,有在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开评标条件和设施的场所开展开评标活动;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串联评审专家;未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致使丢失、损毁;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处罚等行为时,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链接:
http://zfcg.qingdao.gov.cn/sdgp2014/site/read370200.jsp?id=1927&fla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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