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提出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
《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同时,要求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记录、公开、评价、使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根据信用评价,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等级根据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年度评价为D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
据了解,《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2009年1月7日颁发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藏建市管〔2009〕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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