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和查询工作作出强调。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通知》指出,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息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惩戒制度,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防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年度财政扶贫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脱贫攻坚、“回头看”排查通报有关问题及本省自查发现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脱贫组〔2020〕28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息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惩戒制度,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防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年度财政扶贫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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