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住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明确了六项重点内容。(一)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定义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天津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评价对象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二)明确了信用评价的主体和方式。信用平台作为信用评价的主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方式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及等级。(三)明确了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价从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动态评价。(四)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归集周期。基本信息由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平台完成注册后从“四库一平台”获取;市场经营信息通过天津市住建委政务服务平台及企业申报获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申报;受到国家和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收到决定书后录入信用平台,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发布后自动录入信用平台。市场经营信息归集周期为一年;良好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为证书的有效期,自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证书无有效期的,归集周期按三年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在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布。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周期一般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大于一年的,归集周期为该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期限。(五)明确了首次评价和暂停评价两种情形。天津市新取得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和外地施工、监理企业首次进入天津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相同资质等级(参照所持有的最高资质等级)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天津市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进入天津市市场经营,参加信用评价的,其初始三个月内的信用评分不低于评价日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分的平均水平,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除外。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市住建执法部门或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可暂停评价。(六)明确了信用评价的应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津建筑〔2016〕663号)、《市建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津建筑〔2017〕3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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