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投诉,投诉渠道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对投诉做出处理。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不予受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起草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明确了上述新规定。《办法》强调,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二)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三)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部门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10月5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进行反馈(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传真:010-66017331;电子邮箱:gxbrongzi@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邮编: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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