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内财购〔2020〕1323 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好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和履约支付。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相应条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各评审专家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对标对表《负面清单》,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什么制定《负面清单》呢?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负面清单》坚持“法有禁止不可为”原则,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划了一条“红线”。《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均可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相关要求。
《负面清单》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细分为56项共205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时,明确了其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履约支付及采购执行中的其他禁止行为。供应商的禁止性行为则在以下方面进行明确: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转包、未按规定分包;串通投标;未依法组成联合体或组成联合体后再单独参加同一项目;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进行投诉、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虛假材料;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
对于评审专家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则从其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四方面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则细分为五个方面,即:滥用职权、违反公平竞争;违规设置、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负面清单》自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负面清单》中涉及到《民法典》的法律依据,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参考《民法典》中对应的《合同法》条执行;在2020年12月31日后,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