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绩字[2020] 1212 号)发布。《青海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出,青海省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应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青海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级预算部门分级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青海省财政厅是实施绩效监控的监管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组织、指导省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绩效监控模块业务需求;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
省级预算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执行主体,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监控结果;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绩效监控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省级预算部门绩效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省级预算部门在全面实施绩效监控的基础上,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暂行办法》特别对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监控内容包括:(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青海省财政厅在省级预算部门绩效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预算部门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通过数据信息分析、信息系统预警、综合核查等方式,对相关政策和项目的资金拨付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监控。
《暂行办法》指出,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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