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办法》,强调对具备验收条件、长期不提出验收申请的,提供虚假验收信息的,项目发生较大调整未履行调整程序的,发现工程质量及技术等不合格问题的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责令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项目单位的违规违约信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上进行公示,取消相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格,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专项项目管理,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成效,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尽早发挥效益,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津发改规〔2020〕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收范围。列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的项目。
第三条验收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部门负责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调整文件和投资计划调整文件。
第五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部门的单项验收材料。
第六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第八条项目实施同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九条项目按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投产要求。
第十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已立卷建档。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及软件购置、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合规性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投资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投产后,工艺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情况。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具备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提交《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验收报告书》和本办法第二章前四条所列资料。
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抄报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对所属单位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其组织归口行业、财务、会计、项目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验收专家委员会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企业的项目建设汇报,审阅相关资料,出具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对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结论,每年底汇总送交市财政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第六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验收条件、长期不提出验收申请的,提供虚假验收信息的,项目发生较大调整未履行调整程序的,发现工程质量及技术等不合格问题的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长期闲置或滞留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项目单位的违规违约信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上进行公示,取消相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或市属企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格,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的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3年8月23日废止,原《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津发改经贸〔2015〕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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