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财采规〔2020〕10 号),就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出台具体举措。
根据《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代理机构在海南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实施办法》指出,代理机构每年应有至少 5 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 16 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 45 分钟,每半天最多计 4 个学时。代理机构应保存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档案,每年 3 月底前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一栏上传更新上年专职人从业员培训信息。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记分考核工作。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算起;本办法执行之日后备案的代理机构,从备案之日至第一个 8 月 31 日止,为第一个记分周期。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 2 分、3 分、6 分和 12 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给予奖励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 2 个月。
附件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考核和处理处罚。
第二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 5 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施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登记机构信息,
网 上 审 核 通 过 登 记 信 息 后 , 再 在 海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_hainan.gov.cn)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更新至我省代理机构备案库。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登记和备案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依法取得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的社会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的培训。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参加集中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应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信息、完成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及考核结果。
代理机构每年应有至少 5 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 16 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 45 分钟,每半天最多计 4 个学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保存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档案,每年 3 月底前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一栏上传更新上年专职人从业员培训信息。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四条 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专业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按标准给予奖励分,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的违规事项给予扣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记分考核工作。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和整改情况统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算起;本办法执行之日后备案的代理机构,从备案之日至第一个 8 月 31 日止,为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扣 2 分、3 分、6 分和 12 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
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测试和集中专业培训情况给予奖励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予以扣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的扣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扣分。扣分生效日期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现问题或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确定。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不足 12 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通过“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记分通知书。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加数减去奖励分所得分值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将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 2 个月。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应整改情形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每次验收间隔期不少于 2 个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定期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拟定具体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式样,成立检查工作组。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其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率不低于本年度实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总量的 25%。日常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抽查。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记分考核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具体为:
(一)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财政部门可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增减检查内容和项目,编制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 3 天向被抽选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检查所需资料。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检查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写明意见,并提供证据交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查实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公示对代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便于采购人择优选聘代理机构。处理处罚结果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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