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强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外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打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修复等机制。
《意见稿》明确,将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并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
同时,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意见稿》强调,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意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由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严格限定严重失信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规定,将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
与此同时,认定严重失信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决定文书可单独制作或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相关内容。
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重要的是,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https://www.ndrc.gov.cn/yjzxDownload/20200721zdjyfj1.pdf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https://www.ndrc.gov.cn/yjzxDownload/20200721qcsmfj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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