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该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其中细化规定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的规范要求。
《负面清单》共71种禁止行为,其中类别分为资格条件类、采购需求类、评审标准类、公平竞争类、其他等五大类。
记者梳理发现,《负面清单》涉及供应商的禁止内容共22项,具体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自行组织重新评审或自行确定其他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等内容。
《负面清单》涉及投标人的禁止内容共2项,具体包括拒绝投标人之外的其他人观摩开标活动;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等内容。
《负面清单》涉及评审专家的禁止内容共2项,具体包括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项目主观评分协商评分,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负面清单》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内容共6项,具体包括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要求供应商提供;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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