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其中明确,项目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据了解,山东省财政厅此前于2018年10月26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废止。其后,该省政府多次召开座谈会,征询各方意见,梳理了履约验收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点问题,逐项明确了业务规范和执行要求。《办法》初稿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于2021年9月22日-9月30日在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于当年10月29日专门召开了部分市、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经多方多次商议最终确定了《办法》。
《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供应商纳入失信记录的行为,包括: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七)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二,关于项目验收标准,《办法》要求“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第三,《办法》在验收小组人员配置的要求上取消了《暂行办法》中对“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的要求,代之以“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其余不变。
第四,《办法》在项目验收内容中强调,“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不再依据《暂行办法》的条款,只对货物类项目中的复杂设备作此要求。
根据《办法》起草说明,《办法》的主要亮点在于:
一是强化需求引领。采购需求作为采购活动组织开展的基础和依据,应当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发挥重要的指导和校验作用,而履约验收就是确保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的“最后一公里”。此次修订,进一步突显采购需求作用,强调履约验收是对采购需求满足情况的检验和把控。例如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验收内容的标准设置、验收时间的分段把握等,都围绕采购需求来确定,充分体现采购需求的核心引领作用。
二是建立审查机制。此次《办法》增加了履约风险审查机制,由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组成审查工作机制成员,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等,旨在发挥采购人的内控管理作用,真正使履约验收把住关键、落到实处。
三是优化组织流程。在原有管理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验收规范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对验收内容作了分类,分别细化了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主要验收内容,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完成情况,强化验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简化简易采购验收流程,对网上商城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无需再履行程序化验收流程。此外,《办法》还对验收的其他细节问题进行了完善,对验收小组组成、专家费用、验收文档保存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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