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顺利实施,广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纳入广州市市区两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以项目形式采购货物、服务,编制采购文件适用《意见》。
《意见》强调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除因不可抗力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同时,鼓励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且需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文件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
此外,采购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由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中应当包含代理费用。同时,采购文件应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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