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常行为
信息推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质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市场秩序,更好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活动见证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是指各类交易主体组织开展交易活动时发生的不良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平台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其中,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等,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
第二章 交易异常行为类别
第五条 招标人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
(二)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三)未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委托代理机构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专家;
(二)在所代理的交易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三)影响投标保证金及时退付;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同投标人所使用的计算机机器码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信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码
一致;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一致;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两处以上错漏(细节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
(五)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同一人签字;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的交易异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擅离职守;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或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主体存在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章 交易异常行为信息的采集推送
第十条 交易异常行为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采集和人工记录采集。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采集、分析和推送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按照以下流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对自动采集的交易异常行为信息的判断、比较、预警等规则功能,包括大数据分析预警数值指标等;
(二)围绕交易异常行为分类,明确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集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采集;
(三)电子交易系统对自动采集信息进行分析,生成不同《交易异常行为信息记录表》(见附件1),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并同步发送至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人工记录采集、推送交易异常行为信息应根据不同记录主体进行分类处理。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交易现场发现的其他交易主体的交易异常行为,记录在电子交易系统,形成《交易异常行为信息记录表》,自动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
(二)平台工作人员记录的交易主体的交易异常行为,归集到电子服务系统,形成《交易异常行为信息记录表》,自动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并同步发送至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定权限查看有关电子交易系统推送或记录的交易异常行为信息,并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处置、整改,形成有关情况报告反馈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处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对监管职能有交叉的交易项目协调明确行政监督部门;
(二)对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推送处理工作中存有歧义的问题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
(一)及时登陆电子监管系统,查看辖区内本行业交易项目相关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要求,将处理结果同步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将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过程中被记录的交易异常行为信息及对交易异常行为信息的处置或整改情况,作为对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推进平台系统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数据库,完善相关数据采集、分析、推送、存储、归档、公示等功能;
(二)健全大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在大数据分析报告中,按季度汇总交易异常行为信息数据,并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
(三)采集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异常行为。采集记录交易主体的交易异常行为,并按规定进行推送;
(四)加强相关业务培训。有效防范人为操作风险,确保人工记录信息规范准确;
(五)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需要处理的交易异常行为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异常行为信息采集、推送、处理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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