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新规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建立全链条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第一,《行为规范》强调,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承担着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公正、透明的重要责任。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是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二,《行为规范》明确,采购人应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第三,《行为规范》规定,采购人应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部门内控制度的,应明确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
第四,《行为规范》指出,采购人应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可参与审查,专家意见不得替代采购人决策)。
第五,《行为规范》要求,采购人应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外地企业等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六,《行为规范》明晰,采购人应采购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七,《行为规范》规定,采购人应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实现“一单位一专管员”。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采购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政府采购专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更新备案情况。同时,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特别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内控风险点较多、质疑和投诉多发的领域、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应当另行组织专项培训和考核。
责编:昝妍;编辑:陈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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