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福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关于承诺制适用主体及事项范围,《通知》明确,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对于承诺应用,《通知》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此外,《通知》指出,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供应商每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都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各种材料向采购人证明自己满足资格条件,因为资格证明材料瑕疵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比比皆是。对于经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来说,每一个项目都要准备各种纳税证明、社保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花费的成本并不少。”建省财政厅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主要是为了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成本,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不仅解决了企业为开证明多头跑、花费多的问题,也有效减少了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可以进一步节约评审时间,提高项目评审效率。
责编:丁胤玮;编辑:陈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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