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近日,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对降低企业投标成本、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代理机构行为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大力推广采购电子化。继续提升采购电子平台服务,在线上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等基础上,完善和优化合同在线签订、质疑投诉功能,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电子采购文件免费。
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通过对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供应商投标行为。
规范交易费用支出。采购人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嫁或变相转嫁。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确定后,试行由采购人支付。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采购流程,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强化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的管理清单,对代理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其交易平台的使用权限,并将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按照“一事一签”原则,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严禁签订长期代理协议。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020年起,市财政局将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分批、分期对市、县(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并将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财政绩效考评指标,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安排重要参考因素,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将直接扣减年度考评得分,同时减少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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