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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20]21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有效期2年。

  根据《评价指引》,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代理职责履行、质疑答复、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等。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投标(响应)供应商。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评价指引》明确,评价结果仅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不作为在我省执业的资格条件。

  《评价指引》对信用评价的做出给出了明确时间点,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等处理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评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该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 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代理机构负责提醒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据悉,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项目初始得分为100分,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最终得分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得分和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60%、25%、15%。

  附件:

  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8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评价对象为在我省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四条评价应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代理职责履行、质疑答复、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等。

  第六条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投标(响应)供应商。

  本指引所称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

  第七条评价依据资料:

  (一)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表及其证明材料;

  (二)采购过程文件,包括代理协议、采购信息公告、招标(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处理文件、监督检查资料等;

  (三)其它有关评价依据资料。

  第八条评价结果仅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不作为在我省执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责任及分工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等处理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该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 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负责提醒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内容及分值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项目初始得分为100分,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

  最终得分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得分和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

  第十五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60%、25%、15%。项目评价得分=采购人评价得分X60%+评审专家评价平均得分X25%+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X15%一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用评价扣分项。项目评价得分为动态得分,随各评价主体参与情况随时更新分数。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评价平均得分=各评审专家评价汇总得分十实际评价人数。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各供应商评价汇总得分÷实际评价家数。

  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所有项目评价汇总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项目总量一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项。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持续三周年。

  第十六条采购人信用评价内容:

  (一)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10分)。主要包括代理协议签订、代理项目人员配备、明确职责等。

  (二)采购文件编写质量(60分)。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编制、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因素设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合同文本选择、采购文件质疑、投诉等。

  (三)采购程序执行及履职情况(20分)。主要包括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文件保存、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因代理机构原因质疑投诉等。

  (四)职业道德(10分)。主要包括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和廉洁自律等。采购人应根据评价依据资料进行评价,并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该项目代理机构推荐人员、采购文件编写人员、质疑答复处理人员和与该代理机构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与评价。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信用评价内容:

  (一)采购文件编写质量(50分)。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编制、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因素设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等。

  (二)评审现场履职情况(40分)。主要包括专家抽取结果密函现场启封、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核对、记录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宣布评审纪律、公布投标(响应)人名单、告知回避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采购文件、组织评审委员会推选评审组长、核对评审结果、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维护评审秩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等。

  (三)业务水平(10分)。主要包括保护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泄露、廉洁自律等。

  第十八条投标(响应)供应 商信用评价内容:

  (一)采购文件编写质量(55分)。主要包括采购需求编制、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因素设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告知质疑方式等。

  (二)采购活动组织情况(25分)。主要包括信息公告发布、采购文件发售、开评标活动组织、废标、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告知、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

  (三)询问质疑处理情况(10分)。主要包括依法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处理询问、告知投诉方式等。

  (四)职业道德(10分)。主要包括保守商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廉洁自律等。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须经单位内部审核,并下载其表格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信用评价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代理项目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投标(响应)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举报、信访,案由不成立的不扣分;案由成立但未改变采购结果,且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扣10分;案由成立并改变采购结果,且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扣20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配合调查或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扣10分。

  (二)监督检查情况。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配合检查或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的,扣5分;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存在一般问题的(财政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列示问题中除以下严重问题和特别严重问题外),每存在1个问题扣1分;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1、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2、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不量化、不细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4、以平均价为评审基准价;5、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6、未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用、未提供发票,未在公告中公开代理费用收取情况;7、未依法发布信息公告,每存在 1个问题扣5分;存在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问题,视情形严重程度,按照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给予一至三年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具体禁止年限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第二十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 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进行评价时,对扣分内容须填写理由、证据、线索,否则本系统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对评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其评价。

  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价结果。

  第四章公布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系统随时将各代理机构动态周期内项目总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项目数量、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

  第二十三条动态周期为一年,即从所查询当日起往前一个整年。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供全省各级采购人共享。

  第二十五条代理 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随时查询本单位代理项目信用评价详细情况,评价人信息仅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查询。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审慎地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除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情形外,评价后不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代理 机构对财政部门信用评价打分有异议的,可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向所评价财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驳回申诉。申诉材料准备充分后,代理机构可再次提交申诉,每项评价申诉不得超过3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处理。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认为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或存在恶意评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信用评价存在不当行为的,有关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根据调解书、判决书内容变更信用评价;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 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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