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鉴于《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韶发改办〔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韶关市实际,韶关发改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对异议逐条调查核实,提出明确的回复意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与此同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醒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异议受理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对于异议提出的期限,《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对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与此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为开标期间。
附《征求意见稿》下载链接:
http://fgj.sg.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1865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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