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为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通知》明确,辽宁省住建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后,辽宁省住建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通知》规定,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在系统提交材料后,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一致后方可通过系统受理该申请。企业超时申报或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不符,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自企业申报起4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退回该企业申请。
《通知》要求,辽宁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辽宁省住建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
辽住建建改[2020]4号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后,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二)在系统提交材料后,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一致后方可通过系统受理该申请。企业超时申报或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不符,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自企业申报起4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退回该企业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任洁心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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