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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意了!这份责任告知书你做到了吗?

  9月9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进行进一步明确。

  《告知书》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指出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告知书》列出了评审专家7项禁止性行为,具体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告知书》特别提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附件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特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告知书》,以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及义务

  (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6.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三、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本承诺文件随同评审报告等其他采购文件一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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