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界定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的职权类型为行政检查,具体实施依据包含《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等条款,强调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同时,《指导目录》还列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的职权事项为行政检查;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事项为行政处罚,具体实施依据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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