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情形,按照违法程度制定三级处罚裁量基准。 具体处罚依据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 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不予行政处罚;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重的,处以警告处罚;已经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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