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深财法〔2020〕21号,以下简称《通告》)对外公布。深圳财政局对以其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现行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公布。
根据《通告》,目前,深圳财政局印发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有7份,分别是《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 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财购〔2009〕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深财规〔2013〕2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5〕1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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