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八十三号至第一千零八十七号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评审过程有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问题。 第一千零八十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其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全面应答,不应当失分,且其投标方案性价比更高,财政部调查后认定,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一千零八十五号信息公告中,因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一千零八十七号信息公告中,因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 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问题,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该如何处理呢? 比较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废标或者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评审专家符合性审查错误,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据此废标。 当然,业内还有一种解决方案就是重新评审。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四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为“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可以纳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1749-2040SUMEC/HM2009 二、项目名称:仙林校区学生宿舍二组团空调更换、鼓楼校区留学生宿舍楼二期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云畅品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15号 被投诉人1:江苏苏美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被投诉人2:南京大学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 相关供应商:南京百利飞腾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昆仑路1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其对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全面应答,不应当失分,其投标方案性价比更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由于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诉人的各项得分不再进行具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200096 二、项目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二期(大兴校区计算机实训室、语音室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虚拟动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百旺创新科技园丰智东路11号2层206号 被投诉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13层02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泄露其投标文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五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TC-A-20700007 二、项目名称: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新增校区改建-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04号 当事人2: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反映: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C2200060W 二、项目名称:2020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锦绣东路25号赛诺菲巴斯德生命科学园区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国采中心未告知投诉人参与谈判的要求途径,导致投诉人未进入谈判环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七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NBF2019032(S) 二、项目名称: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勤执法装备采购项目(五标段)(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966号 当事人2: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307、2309号房间 当事人3: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无畏公司) 地 址:靖江市无畏路1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无畏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反映的问题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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