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天津2020版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通知》,《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2020年版)》将于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家具用具、复印纸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津外的单位不适用集中采购目录。
《通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翻阅《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发现,2019年天津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区级(不含滨海新区)为3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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