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农药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管理办法强调,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是为了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
管理办法阐明,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资金采购农药时,应优先采购国家救灾储备农药。
对于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主要要求包含:
(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
(二)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近三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五)银行信誉优良。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4 年内不得承担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相关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一)未完成储备任务考核。
(二)储备投放情况弄虚作假。
(三)储备产品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较大损失。
(四)将国家救灾储备农药用于出口。
(五)其他未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的违规行为。
附件下载链接: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006/P020200616612040276365.pdf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