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征求意见稿》主要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近三年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制定而成。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暨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同时按相关要求在相应平台进行公开。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的,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开。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且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近三年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结果,现就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和发布主体
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
(一)项目信息
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澄清、终止、更正公告,以及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信息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负责发布。其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对其委托发布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二)监管信息
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布。
(三)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地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发布;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由预决算编制部门(单位)负责发布;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公告,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应主体依法公开。
二、公开方式和信息共享
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暨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为主要信息公开渠道,同时按相关要求在相应平台进行公开。
(一)指定发布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www.ccgp-yunnan.gov.cn)是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同时也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云南省分网。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无偿提供即时的信息发布功能和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二)构建共享体系。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的,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开。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管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且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三)依托信用平台。财政部门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中国(云南)”等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其中,对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还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财政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公开。
(四)预决算网上公开。预决算编制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29号)以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并同步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三、发布规范
(一)栏目设置。各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信息类别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发布信息。其中,“采购信息”栏目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监督公告”栏目发布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处理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政采法规”栏目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部门集中管理规定等;“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栏目发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执行情况,“电子卖场”栏目发布电子卖场交易信息。
(二)格式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要求。其中:格式规范中的“其他补充事宜”,应当是格式规范未明确、但依法依规确需公开的内容。
(三)时限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按日计算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按工作日计算期间的,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四)内容限制。企业采购等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涉密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信息发布主体对其发布及授权发布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不得将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账号、密码等泄露给他人,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以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为重点,完善监督检查及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财政部第三方透明度评价结果的运用,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点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关联预警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健全完善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信息发布关联和时限预警机制。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关联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采购实施计划,遵守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有关时限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2014〕3号)同时废止。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另有规定、或者财政部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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