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大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三大类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推进政府治理模式现代化,通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推动政府采购领域“非禁即入”的广泛实施,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激发经济活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的发挥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
据悉,大连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湖北、山东、宁夏、黑龙江、青岛、武汉、开封等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按适用主体分别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三大类提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共分为六大类,分别为:设置资格条件时的禁止事项、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时的禁止事项、评审过程中的禁止事项、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时的禁止事项、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时禁止事项、其他禁止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事项分为38项,具体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所在地;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等。具体内容涉及110多种情形,其中对资格条件是否可以设定业绩、非法改变评审结果等日常工作中经常发生质疑投诉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针对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共有8项,分别为: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恶意串通;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虛假、恶意投诉;拒绝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30种情形,如捏造事实进行投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
针对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共有8项,分别为:提供虛假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具体内容包括21种情形,如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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