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将正式付诸实施。《评价指引》的评价对象为在河北省执业的代理机构。评价内容包括代理协议签订及履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组织、采购程序执行、代理职责履行、质疑答复、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依法代理等。评价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和投标(响应)供应商。
《评价指引》对各评价人的责任和评价时限进行了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等处理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因代理机构责任造成或有关的投诉、举报、信访和监督检查进行信用评价。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该项目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 5个工作日内,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评价指引》明确,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项目初始得分为100分,评价主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价内容进行扣分。最终得分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得分和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采购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 代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分别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单项得分满分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60%、25%.15%。项目评价得分=采购人评价得分X60%+评审专家评价平均得分X25%+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X15%-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信用评价扣分项。项目评价得分为动态得分,随各评价主体参与情况随时更新分数。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评价平均得分=各评审专家评价汇总得分+实际评价人数。投标(响应)供应商评价平均得分=各供应商评价汇总得分士实际评价家数。动态周期内平均得分=动态周期内代理所有项目评价汇总得分十动态周期内代理项目总量一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项。财政部门专项监督检查信用评价扣分持续三周年。
据悉,《评价指引》作出的评价结果仅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不作为在河北省执业的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信用评价打分有异议的,可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向所评价财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驳回申诉。申诉材料准备充分后,代理机构可再次提交申诉,每项评价申诉不得超过3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进行处理。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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