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通知》明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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