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 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重点培育建筑企业,《通知》要求在参与投标活动时,招标人按项目应计取投标保证金下浮50%额度收取工程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各类电子保函、保单等形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此事项。
按下浮50%的标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不得作为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否决其投标,应视为足额交纳保证金。
上述特定企业还可以通过黑龙江省工程担保服务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投标保函,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如果通过系统直接申请“见索即付”性质的银行保函,则无需向银行提供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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