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近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四项有关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各市、各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的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采购项目电子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评标等流程。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根据鲁财采〔2020〕2号文相关要求,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可通过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进行采购,相关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无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各采购单位须组织安排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专业技术的得力人员参与采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整理补齐采购档案材料,确保采购工作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中高风险地区(地级市)确需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低风险地区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时,均只选择本地专家。
《通知》还提出,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质疑,采取线上或邮寄方式处理。各级财政部门暂停供应商投诉的现场受理、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投诉供应商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发送投诉书。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场所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查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疫情防控现场管理,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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