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自治区采购工作作出部署。《通知》明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以下情形:(一)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确定流程,采购人根据具体情形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重新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开展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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