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暂行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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