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对存在两种失信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展开专项治理,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目标任务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2021年6月底前,各地方治理台帐退出率达90%,2021年底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台帐“清零”。监测发现的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为线索,全部完成失信记录归集,并向有关部门印发监管提示函。
治理对象退出台帐标准为:一是治理对象被行政处罚的,治理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完成信用修复;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治理对象要及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是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相关承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三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为线索全部发送监管提示函。
《通知》要求,发现信用服务机构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机构主动承诺约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纳入专项治理名单。
同时,对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问题线索,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推送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尚未修复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等情形,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当将其作为选取合作机构的重要参考。
通知原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指出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相比较一般市场主体,其失信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性质更恶劣,必须揪出其中的“害群之马”,坚决加以治理。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治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从事信用信息釆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为存在以下两种失信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一是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二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市场主体。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帐
1.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根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初步筛查形成《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基础名单》,其中我省共涉及6960家企业。省发改委将基础名单按企业注册地分解,分别转发至各地区。请各地对名单内企业是否从事信用服务进行排查,将排查确认情况反馈省发改委汇总之后,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基础名单内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筛查,筛选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项治理台帐。目前,我省共涉及64家企业。省发改委将企业名单按注册地分解,分别转发至各地区。请各地在剔除已进入破产程序、因长期失联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注销或吊销等市场主体后,建立专项治理台帐(附件1),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地台帐梳理更新,并上报省发改委营商环境与信用建设处。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同步掌握台帐信息,及时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接,更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二)重点约谈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对辖区内相关治理对象,启动约谈程序,督促相关服务机构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要将约谈记录记入失信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重点监管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监督监测频次,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方案。对一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治理对象,向监管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函。
(四)主动承诺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组织本地区所有服务机构加强诚信自律,主动在“信用中国”网站登记有关信息并开展信用承诺(附件2),供各类市场主体在选择合作信用服务机构时参考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集中公示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专栏,集中公示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省、市均应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要及时更新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相关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1.信用服务机构基本信息。2.信用服务机构服务产品种类及收费标准。3.信用服务机构自愿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跟踪检查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及时抽查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及践诺情况,建立公示信息和信用承诺质疑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优势,督促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发现信用服务机构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况的,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纠正,也可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机构主动承诺约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相关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信息,纳入专项治理名单。
对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问题线索,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推送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相关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直至逐出市场。
(七)限制合作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尚未修复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等情形,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当将其作为选取合作机构的重要参考。
(八)信用修复
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要与同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联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为治理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三、治理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2021年6月底前,各地方治理台帐退出率达90%,2021年底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台帐“清零”。监测发现的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为线索,全部完成失信记录归集,并向有关部门印发监管提示函(附件3)。
治理对象退出台帐标准为:
一是治理对象被行政处罚的,治理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完成信用修复;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治理对象要及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相关承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失信行为线索全部发送监管提示函。
四、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督促考评,确保治理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专项治理月通报机制,督促有效开展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成效将作为信用示范城市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是开展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信用状况良好,主动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机构开展合作,增强信用服务市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并于2021年3月3日前上报省发改委营商环境与信用建设处。
联系人:陈宗湧 电话:0591-87063175
附件:
1.福建省XX市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帐
2.信用承诺书
3.关于严厉查处假借信用服务机构名义招摇撞骗的市场主体的提示函
4.XX市“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我要合作(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