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通知。
《考核办法》提出,场内信用评价根据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存在影响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评价、公开和应用。其中包含:一是司法信息:检察院的行贿犯罪信息、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二是市场行为信息: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相关信息。三是其他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其他有关严重失信信息。
《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加分项、行为扣分项、违法违规扣分项等4个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代理机构场内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其中,A级为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120分以上。B级为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90-119分。C级为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70-89分。D级为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69分以下。
代理机构有16种行为的,由各级政务服务监管局记录并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视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的;二是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等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是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资质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被行业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四是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五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六是接收依法应当拒收或者拒绝依法应当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七是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八是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评标(评审)导致投诉调查处理的;九是向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有差别交易信息的;十是对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者质疑不答复和纠正,继续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后续活动的;十一是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十二是进入评标(评审)现场前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或在评标(评审)区域内接打电话的;十三是故意损坏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十四是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十五是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经查属实的;十六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与此同时,代理机构有10种行为的,视为较重失信行为:一是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不合理资质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被行业监督部门通报或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是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利益的;三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提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料的;五是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是因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明显偏差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影响结果,情节严重的;七是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八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予以配合,并且设置障碍进行阻挠的;九是未按照《招标投标进场交易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务〔2018〕8号)规定,保存招标投标档案的;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考核办法》下载链接:
http://www.qhggzyjy.gov.cn/ggzy/xwzx/006001/20201229/c75704f9-c78d-4655-bb96-74c2bf898f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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