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20〕2401号),就《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关系表》)的具体施行进行了明确。
《目录》将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为政府采购、注会监管、资产评估、会计财务、彩票及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违法行为等7类。
其中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具体分为92种,包括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
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每种违法行为又细化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处罚裁量档。处罚公示期限从3个月到36个月不等。
以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为例,裁量基准为对采购人给予警告,违法行为分类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按照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2-18个月;18-30个月;30-36个月的处罚。
附件下载链接: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12/t20201208_2159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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