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在招采活动中不得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条例》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投融资服务等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共信用综合评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作为重要参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重点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进工程项目领域专项治理,强化监督制约,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依法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黑名单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政府采购和招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二是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四是违反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五是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附《条例》下载原文:
http://sndrc.shaanxi.gov.cn/fgyw/wngzdt/zER3e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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