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就《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别就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共设定了45种禁止行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有33种,每种禁止行为下又细化了禁止类型的具体内容。如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稿》细化了9种具体情形:1.将国务院已 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除外);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7.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8.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9.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5种,分别为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的禁止行为、其他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又细化为2种情形:1.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2.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签署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供应商。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细化为8种情形: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6.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供应商的禁止行为有7种,分别为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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