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市实际,广东云浮财政局就进一步规范云浮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工作发布重要通知,具体内容包括:
管理主体及依据。云浮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适用该通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通知所称合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争议处理等。
履约验收管理。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监督检查。(一)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二)采购人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三)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订立合同及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四)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采购人的履约验收监管等。(五)对采购结果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验收前告知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供应商或者个人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履约评价。(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一)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二)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三)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四)合同订立、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采购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订立、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和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云浮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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