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确界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主体。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二是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三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明确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州(市)以下暂不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实际需求的,州(市)以下财政部门可根据需求制定本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审核,严格预算约束,优化预算结构,不断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五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等,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六是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履约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七是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做好事前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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