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强化各预算单位(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针对合同签订问题,《通知》指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合约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双方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委托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还指出,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从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采购人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开展融资业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营造有利环境。
针对合同公告及备案,《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格式发布合同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合同备案工作。此外,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7个工作日内备案。
来源:青海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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