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自治区本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进口产品采购合同中添购的进口产品可由采购人直接进行采购。
根据《通知》,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4类情形(除备案和不审批的特殊情形外)的,采购人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一是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是中国境内有国产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的;四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通知》指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3类情形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计划系统“进口产品”选项选择相应备案情形,并上传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申请表等备案资料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一是同一预算年度内,已经核准同意的同一进口产品;二是区属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科研单位采购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三是地方高水平医院政府采购进口医疗设备。
《通知》提出,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以下2类情形的,由采购人直接进行采购,不需报经财政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核准。一是配套性需要导致采购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进口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二是履约合同中添购的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关于进口产品论证管理,《通知》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当组织专家对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并选取熟悉该进口产品但非本单位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至少1名),组成五人以上专家组进行论证。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进口产品核准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采购活动按照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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