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就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版《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行说明介绍。新版《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126号,以下简称《条例》))在原有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从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做出规定。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动该省经济社会创新、绿色、高质量发展。
在市场开拓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应当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创业支持方面,《条例》明确,积极发展各类创业载体,培育各类创业主体,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制度,回应中小企业技能培训需求,切实降低用地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的活力与潜力。
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条例》专门设置了创新推动章节,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条例》指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强化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商会的意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条例》还加强了中小企业权益保障。规定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提高中小企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及时出台稳定就业、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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