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1775号),对规范青海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作出规定。
《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其中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购限额标准以下;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管理办法》明确,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应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府采购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是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天猫、京东、苏宁三个大型电商的自营商品从低到高前3名的算术平均价。
《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有如下行为的:(一)未按招募结果公告限定的时间签订入围协议的;(二)未按协议要求按时上架产品或完成与网上商城系统商品对接的;(三)在1个自然年内交易额为零的;(四)按照《青海省电子卖场平台管理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减30分诚信分的;(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入围资格的,将被取消其入围资格,已有上架产品的下架其电子卖场所有产品,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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