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一百九十号至第一千二百零四号15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涉及如下问题: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评标原则设置违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产品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却成为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此次公布的15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二条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第一千一百九十五号信息公告中,相关供应商被作出罚款68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第一千二百零一号信息公告相关供应商被作出罚款3654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问题限期改正。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过程中,要履行哪些职责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中,对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活动有明确要求,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一千二百零三号信息公告中,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就此问题限期改正。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此外,此次发布的信息公告中,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实践工作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时会将应当具备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作为评分因素,并对其进行量化打分。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基本上都是定性“指标”,不能“量化”,一旦将其作为评标因素,就很容易丧失公平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GGJ-BJ03-20071254
二、项目名称:中国现代远程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建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小石桥胡同3号地下一层B11
被投诉人1: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被投诉人2: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楼4层四层0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相关著作权等商务和技术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TY-2020-01014
二、项目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南校区部培训中心(党校)教室、研讨室多媒体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迎福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厂洼1号1号楼4层401
被投诉人:北京中京天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2单元1210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山顶尖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1号楼3层3A
当事人:华北科技学院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车站北石门路3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密封情况。投诉事项2-16为:金山顶尖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响应。投诉事项17为:代理机构未按要求进行质疑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7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 政 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200119
二、项目名称: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建设(第一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8号楼B座赛尔大厦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电信系统集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当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电信系统集成公司低价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3为:电信系统集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扣除相应分数。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22-207FE478FZO
二、项目名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总台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广播电视新媒体工艺系统货物(三)演播室工艺系统设备及办公设备——演播室工艺系统设备项目(第09包)(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被投诉人2: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投诉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有失公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 政 部
2020年 11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SW-KWZZ5G2020152
二、项目名称:广西税务12366热线建设与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5号
当事人2: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5FD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评标原则设置违规。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成立。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五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信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外海蝶泉山庄三区10-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CTC10192166)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济南信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济南信泰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8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年 11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191418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1楼1302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相关供应商: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通电信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国通电信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投标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对投诉事项1-7不再进行审查。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191418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诺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1楼1302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相关供应商: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通电信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国通电信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投诉事项6为:国通电信公司投标文件不具有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无法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对投诉事项1-6不再进行审查。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200042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多媒体音视频及配套设备扩容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4层406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金桥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2号院1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13.中标供应商上海金桥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中标供应商上海金桥公司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对与此相关的投诉事项1-5不再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6-1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财 政 部
2020年 11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九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22-206FE1787WWH
二、项目名称:生态环境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5号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当事人:生态环境部机关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相关供应商:浩博泰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浩博泰德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科技综合楼C0412室(昌平示范园)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审有误,汇总分数有误。2.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开标活动。3.浩博泰德公司低价恶意竞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代理机构就开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0年 11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辽宁宝业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96号12层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民族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资料购置项目-移动图书馆升级及学习共享空间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YZB[2020]007号)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宝业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零一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警翼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警翼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102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16年执法记录仪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60305)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警翼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警翼公司作出罚款3654元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0 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零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200119
二、项目名称: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建设(第一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中泰云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4层407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电信系统集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当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电信系统集成公司低价谋取中标,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违法。投诉事项3:为电信系统集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零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33-20131296
二、项目名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多功能手持红外望远镜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11所1号楼3层
被投诉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当事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责令采购人就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零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311
二、项目名称: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防汛抗旱器材装备采购一项目(包9、包10)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421号
被投诉人1: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158号
被投诉人2: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5号附4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森源公司)
地 址:长葛市魏武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中标供应商河南森源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应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0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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