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阶段性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10%)。
《通知》强调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阶段性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阶段性提高至6%(工程项目为2%)。《通知》要求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投标制度性成本,下浮工程担保费率,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在线申请保函时,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
《通知》还提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一是提高首付款比例。适合首付制的项目,采购人(招标人)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70%以上(含)。二是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三是创新支付和交付模式管理。落实政府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建设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数字预警监控平台,推动政府采购资金和工程款支付网上追踪查询,实现由“管合同”转为“管数据”,由“企业催”转为“政府催”,破解困扰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款项支付难题。四是开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金融服务。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供应商(工程建设投标人)开展合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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